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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房关注 这些房产归属的问题或许正困扰着你下一篇
福建省落户放宽商业用房可改建租赁住房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官网获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已正式出台。这其中,对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最为敏感的不动产查询问题,终于有了细化的操作规定。此前备受质疑的“以人查房”,今后基本不会有操作空间。
查询主体与范围
均有约束条件
在此之前,《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已经相继下发。但在查询问题上,这些文件都还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此次的《规范》则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主体、条件、所需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规范》第二十款“登记资料查询”里,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关司法部门三类查询主体、查询的条件和边界在哪,都给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其中,“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其可以查询、复制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等司法部门,需要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范》要求其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以人查房”没空间
不动产信息不得随意查
输入姓名就能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这样的“以人查房”让很多房叔、房姐被曝光的同时,也引发了民众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规范》出台后,这样的查询行为基本就没有空间了。除了上述对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和边界的约束,《规范》也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下发《规范》的通知文件里也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责任编辑: ss_loupan_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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