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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3-15 13:39:5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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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服务收费及补助

(一)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统一按《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三级标准执行。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

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业主收到书面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四)市财政对安置房物业服务费给予适当补贴。回迁第一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60%,第二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40%,第三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20%,第四年开始由被征收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自行缴纳。补贴费用由物业企业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申请,街道(镇)审核并提供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向财政申请拨付,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至所在街道(镇)。

建立石狮市人民法院与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的诉调对接制度。因业主无正当理由未缴交自付部分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起诉,业主为过错方的,取消物业费政府补贴部分,业主应自行全额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后,市政府按小区计容建筑面积向街道(镇)拨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启动资金,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0万元给予补贴,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到20万平方米的,按15万元给予补贴,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按20万元给予补贴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分户验收、前期介入、承接查验等工作的费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街道(镇)制定。

(六)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项目预算时,应对前期物业补贴所需费用进行认真测算并列入其中。

(七)安置房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石狮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狮建综〔2010〕72号)规定标准由各项目指挥部在分房时统一收取、存入专户。

责任编辑: ss_loupan_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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