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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16-06-06 17:18:30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业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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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自己付了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款也由其本人按月向银行偿还。结婚几年后,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王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那么,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吗?

渝经律师事务所张荣军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种处理方式为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以“房屋产权归产权证上的登记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产权证上的登记方继续偿还、产权证上的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原则进行判决。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王先生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而使涉诉房屋的现价值与购买价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增加,其妻对对涉诉房屋市场价格的提高亦有一定贡献。从公平角度出发,王先生应给予妻子一定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责任编辑: ss_loupan_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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